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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ETOU规章

北京大学首钢LETOU护理不良事件上报管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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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 各科室建立不良事件登记台帐。

第二条  凡在治疗、护理、检查过程中,发生了与治疗、护理、检查目的相背离的情况应上报。

第三条  上报途径

(一)直接上报病区护士长。

(二)通过护理部邮箱[email protected]不记名上报。

(三)通过护理部电话57830571/57830534/6571/6534不记名上报。

(四)通过不记名信件上报护理部。

第四条  不良事件发生后,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,以减少或消除由于不良事件造成的不良后果。

第五条  不良事件发生后,按照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的规定,妥善保管与不良事件相关的各种有关记录、检验报告及造成不良事件的药品、器械等,不得擅自涂改、销毁,以备鉴定;需其它部门配合时,及时反馈沟通。

第六条  不良事件发生后,及时上报并组织本科护理人员进行讨论,分析事件原因,查找薄弱环节,提出改进措施,实施整改后评价改进效果。

第七条  主动上报的不良事件,对当事科室、当事人不予考核;如不按规定上报,瞒报,漏报,按《护理管理考核办法》给予考核。

第八条  护理部每月组织护士长对不良事件进行反馈、分析讨论,提出改进措施。

第九条 护士长每月向科室护理人员进行全院不良事件反馈。